未消费的预付卡的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业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购货方,成本也不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待商业预付卡实际消费时确认收入。发卡时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预收账款”。
税务处理
1、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商业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所得税方面也不确认收入。但是如果超市在发售卡收款时就开具发票的,对已开具发票的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如果售购物卡时没有开具发票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如果开具发票则应在发票开具的当天开始计征增值税。当然,也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文件规定:如大连市、四川省持卡规定实际消费时计征增值税;北京市、浙江省、河北省、福建省规定收取款项时计征增值税。
其实,无论何时缴税,只是时间问题,如数额较大,就会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会计或税法,均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预付卡没有消费完,但若售卡时开具了发票,便视为收入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同步处理。如若售卡时没有开票,只开了收据,会计及税务处理都可以不做收入不缴税,除非各省市明文规定不缴不行,所以对未消费的预付卡进行财税处理时千万不可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