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性质和适用范围。郝秘书长强调这两个《通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它既不是“法”,也不是技术法规。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李中海主任的解释,它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这两个《通则》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通则》只适用于出厂前预先包装好的定量包装。
适用范围包括:商店、超市、零售摊点、宾馆客房、餐饮业的餐桌、集贸市场,以及飞机、火车、轮船等场所直接销售或提供给消费者的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定量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不适用的范围有:预包装食品的运输包装标示,食品企业或餐饮业待加工的原料、辅料或半成品的包装标示;经销者秤量销售的非定量简易包装的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
二、这两个《通则》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94年版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采用《国际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一号标准》的60%,2004年提高到70%,提高了10个百分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1992年版是78%,2004年版是91%,提高的幅度较大。之所以没有完全采用,是根据我国国情,有些地方不适用,有些规定又过于严格。
三、两个标准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
关于“婴幼儿配方粉”的命名有三种情况:如果该产品是以乳粉为原料添加了矿物质、维生素等,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如果以豆稷为原料,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如果以谷粉为原料,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谷粉”。如果既有乳粉又有豆粉或谷粉,就应该命名为“婴幼儿配方粉”。《通则》最重要的原则就要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
四、《通则》7718、2004对不同情况的厂名厂址的标识方法做了规定。这是7718修订后最重要的特色,这也是十几年来实施执行监管食品标签最容易发生歧异的地方。
修订后的《通则》规定:如果预包装食品是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生产的,应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的,应标示分公司(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这里要提示的是不能把集团公司生产的标示为集团分公司(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也不能把集团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的标示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应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和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只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并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以谁销售划限,划限要有委托加工合同。
五、2004年版的7718明确了某些配料可以标示类别归属名称。这是为了简化企业标识而做的规定。
六、《通则》界定了企业的生产日期,对企业的生产日期进行划定。生产日期是产出日期、包括检验日期。生产日期的划定完全应该由企业自己划定。
七、修订后的《通则》规定了有些产品可以不标保质期。例如,含乙醇10%以上的饮料、饮料酒、盐、食素可以不标,所以对企业而言,执行这条时要慎重。我相信这里是可以放开的,但企业可能不会轻易放开,应为企业要对产品负责。
八、修订后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最大的变化时允许在商品标签上标识营养素对人体的生理作用。
营养素的声称有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声称产品本身对人体有什么功效,而只能说产品中的元素对人体有什么功效;二是要掌握一个幅度,营养素要在产品中的含量显著,含量微乎其微的就不要标注。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重要变化是明确了标签的标识与实际检测值的偏差,偏差可以在15%左右。标识值的标识方法有三种:①标识范围值;②标识平均值;③标识界限值。三种情况可以用其中一种,亦可两种、三种混标。
九、关于配料。标注配料清单应注意的地方:配料清单可不标出未添加的成分;产品中不是企业添加的,而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附产物,不应让企业标注。
十、关于如何实施这两个《通则》。
要提高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素质,实施检查监管要在全面科学理解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对企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阻碍整个行业发展。国家也将成立统一专门的机构对乳粉行业进行监管,保证婴幼儿乳粉生产质量,更加有效的进行监管。